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构成 | 1、报价得分30分 2、商务部分 20分 3、技术部分50分 |
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初步评审的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等规定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得分(30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
商务部分 | 信用等级(4分) | 备选一:投标文件中提供银行出具AAA信用等级得4分、AA得3分、A得1分。 |
业绩(6分) | 投标企业近三年(2014至今)的类似业绩(销售或服务合同),每提供一份有效材料得1.5分,最高得6分。 类似业绩指:亮化灯笼类,合同金额不限 |
售后服务(2分) | 1.投标人在鄂托克旗乌兰镇地区有售后服务网点且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的,得2分;(投标人注册地为鄂托克旗乌兰镇地区的,只需提供本公司营业执照)(提供双方协议) 2.投标人在鄂托克旗乌兰镇地区以外内蒙古自治区以内具有售后服务网点且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的,得1分。 3.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售后服务网点的得0.5分。 |
质保期(3分) | 质保期满足招标文件得1分,质保期每超出一年加1分,满分3分。 |
相关认证(3分) | 投标人或核心设备生产企业具有且提供(在有效期内): 1.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2.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3.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认证认证,得1分。 |
技术部分 | 主要技术参数(标“*”项)(30分) | 1.所有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加“*”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提供佐证材料齐全内容无矛盾的,得基础分23分; 2.所有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加“*”项)每一项实质性优于,且提供佐证材料齐全内容无矛盾的,加1分; 3.提供佐证材料不全或与技术参数响应内容矛盾的,不得分。 |
一般技术参数(未标“*”项)(18分) | 1.所有产品一般技术参数指标(非“*”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础分13分; 2.所有产品一般技术参数指标(非“*”项)每一项实质性优于加0.5分; 3.所有产品一般技术参数指标(非“*”项)每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扣0.5分,总分扣完为止。 |
产品性能(2分) | 投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市场占有率、市场成熟度。 1.优,得2分; 2.一般,得1分。 |